准备好书面的代理词
《代理词》是律师作为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在上述诉讼活动中,为全面阐述关于诉讼焦点问题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观点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抗辩式审判模式中,《代理词》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没有一篇成型的、书面的《代理词》,可能会使你在法庭辩论中因语无伦次、词不达意而陷入被动,使你的形象在委托人和法官面前大打折扣。特别是那些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较大、证据数量繁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即使你拥有比计算机的转速还快的头脑,也可能会出现顾此失彼、表达不甚完整的情况。
经常遇到一些律师由于事先没有准备好书面《代理词》,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对法官提出“简单说一下,庭后提交书面材料”请求的情况。此时,法官一般不会拒绝律师这样的要求,因为是否当时提交书面的《代理词》不会影响法官的工作。但是,如果委托人在场,这位律师一定会觉得很尴尬,委托人也会对律师产生不满,因为律师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熟悉案情,了解争议
在执业过程中,每一名律师几乎都是在穿插办案,不可能每天都只面对某一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一起案件要开庭审理的时候,必须静下心来重新熟悉案情,重新审视案件的举证、质证提纲和代理意见,多角度考虑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抗辩观点,多方面设计应对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庭审过程中从容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种种变数。
整理打印法律条款
在举证、质证以及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引用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条款,是庭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很多律师都习惯于口头表达,没有形成整理成书面形式的习惯,在一些不正常的场合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打击”。
在代理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时,一位律师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对方的律师与本案合议庭中的一名法官个人关系非常好。在庭审过程中,这位法官虽然不是审判长,也不是主审法官,却越俎代庖行使起审判长的职责,在辩论结束后直接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向该律师连续发问。由于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律师对他提出的问题对答如流。本以为发问到此结束了,这位法官突然又提出一个问题:你说“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其实这个问题对于律师和法官来讲都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得非常清楚,根本没有必要作为一个问题提出。听到这样的提问,意识到这位法官可能是要检验一下应对能力和准备是否充分。这位律师非常自然地顺手拿出事先打印好的法条递给这位法官,答道:“《担保法解释》第32条[1]就是这样规定的。”这位法官接到手里以后连看都没看,就转身对审判长说:我没有问题了。随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到此结束,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就这样,由于开庭前的充分准备,有效地避免了可能遭到的“无情打击”。
备好计算公式
在涉及利息或者违约金金额的案件中,法官为了保证判决结果的准确,往往都要求原告方提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而这个问题正是相当多的律师都容易忽略的。律师会经常遇到法官再三追问“你们主张的金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的时候,对方的代理律师无奈地回答说:“不是我算的,让当事人的财务人员庭后提供计算方法。”其实,只要在庭审前自己动手或者要求委托人的财务人员将计算公式和计算的过程详细列明,就不会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了。
做好证据标记分类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方的代理律师来自北京一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看其着装和谈吐确实透着一种大家风范。在开庭之前,应该不断地告诫自己:一定不要被对方的气势压倒。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庭审开始后,每当法官询问案件事实时,这位律师都很有礼貌地回答:对不起,我找一下。然后就在银行提供的将近20本的财务资料中翻来翻去。
反复几次,不仅对这位律师的印象大打折扣,就连坐在审判席上的3位法官也频频皱起了眉头。其实,只要在开庭之前早一些到达法院,与委托人的工作人员一起,将需要举证的材料按照证据目录的顺序排好并做好标记,就完全可以避免出现上述尴尬局面。
注解:
[1]《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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